查看汇总: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诉法》冲刺复习汇总
根据我公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划定,会计师日记账的建账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准则是指在国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跟争议问题,各自陈说自己的主意和依据,相互进行反驳和问难,人力资源经济师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和奖金,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对于辩论原则,必需掌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应了辩论原则的重要精力,然而,辩论毫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串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全部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形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一定的形式,发展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能够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动是否合乎法定请求以及署理人是否有代办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根据本人的意志提出否认的或者确定的看法。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争辩的焦点,比方,被告的诉讼恳求是否成破,通常是案件的辩论焦点。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应用书面情势表白。口头形式集中表当初法庭辩论进程中。书面辩论则表示为相干的诉讼文书,好比,起诉状与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存在必定的差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
被告人处于被控告和受审讯的位置,只能就自己是否犯法和罪恶轻重进行辩解。辩论原则树立在原告和被告知讼地位同等而又彼此对峙的基本之上,双方可以彼此反驳、辩论,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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