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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2020年度)| 劳动法库

 

 

 

 

 

 

 

三、因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争执打斗死亡与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11985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浪的死亡是因工作过程中与郭福勇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厨房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东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严荣海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四、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裁判日期:2020年8月27日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4495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对于袁世杰的诊断,海口市人民医院2018年1月24日的门诊病历记录载明:1.心跳呼吸骤停;2.消化道出血?3.急性酒精中毒。海南省人社厅根据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确认了事发当日袁世杰醉酒的事实。海南省人社厅根据上述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认定袁世杰系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袁名平认为袁世杰并非死于急性酒精中毒,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海南省人社厅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故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袁名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袁名平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人社局在没有任何法定有权机构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不当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9日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1662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即墨区人社局作出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7)第JM00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后,即墨区政府作出18号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限期重作是否合法。(一)关于撤销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即墨区人社局在没有任何法定有权机构对杨中海与成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显属不当。

 

 

 

七、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日期:2020年3月13日

案      号:(2019)最高法行申12301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勇为畅运公司员工,其以2016年5月2日被同事廖海林操作的泵车臂架压伤右手拇指,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为由,向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龙门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供了龙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龙门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畅运公司主张陈勇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龙门县人社局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职工的伤情定陈勇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此外,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644号生效民事判决亦查明,2016年5月2日中午12时,陈勇在惠州市龙门县裕林豪庭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其同事廖海林操作泵车上面的臂架压下来伤到右拇指,被诊断为右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龙门县人社局作出龙门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0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39号工伤认定),认定陈勇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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