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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追加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正方:可以直接追加

理由: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加配偶或者原配偶为本案被执行人。

援引案例:(2015)执复字第3号裁定书    从结果来看,最高法院实质上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反方:不可以直接追加

理由: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实体法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下,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援引案例:(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

本人观点: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配偶或者原配偶应当承担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但是,驳回申请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配偶或者原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关于是否能追加执行人的有关案例:

1、未履行清算责任不属于追加事由

清算义务人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超出执行权处理的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011)执监字第76号执行裁定

2、追加被执行人限于法定情形,《制裁规避意见》未增设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2条规定的情形。《制裁规避意见》第20条是指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2012)执复字第30号执行裁定

3、法人人格混同不属于追加事由

“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在此列。因此,以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2014)执复字第22号执行裁定

4、法人财产混同不属于可以追加的情形

实践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执行法院才能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所涉企业法人财产混同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2015)执申字第90号执行裁定

5、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应通过撤销权诉讼解决,不能直接以财产无偿转让为由追加被执行人

本案中,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通过诉讼明确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协议以及申诉人占有案涉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而明确能否继续执行案涉财产。执行程序上,对上述财产转让协议及占有行为无权作出裁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龙岩中院直接以财产无偿转让为由,在执行中追加福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错误,应予纠正。——(2014)执申字第00030-1号执行裁定

(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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