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11-85135200

网址:www.hbzmlawyer.com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盛景大厦702室

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公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批复是否有效

案情:陈某某于1967年经过招工到河北某工程安装公司工作,工种为起重工,1994年陈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厂长产生分歧,导致厂长对其不满,厂长多次在工作中对其设置障碍,使得陈某某不能安心工作,到1995年6月陈某某腰、脚伤情加重,经领导同意回家养伤。在其病情好转后,陈某某多次请求公司为其重新安排工作,但是公司一直不予答复。直到2009年5月12日陈某某查询其社会保险时,才得知公司曾在1995年9月21日下达了一份名为关于陈某某矿工予以除名的批复。陈某某一直没有收到除名决定,而且陈某某的档案至今仍然在公司保存,同时公司至今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保险。

案件经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某找得到了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的单兴乔律师,单律师对整个案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那份关于陈某某矿工予以除名的批复是否有效,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单律师认为此批复无效,因为依据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本案公司在知道陈某某确切地址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随后陈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支付1995年以后的生活费100800元;3、为陈某某补交1995年后的各项社会保险;4、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法院认定批复无效,要求公司与陈某某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陈某某补交1995年后的各项保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首页 | 庄铭简介 | 律师介绍 | 专业领域 | 理论研究 | 新闻动态 | 经典案例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冀ICP备14014769号-1  本网站由【蓝点网络】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