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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惹烦恼,律师帮助解忧愁

基本案情:张某是单位司机,在单位负责给领导开车。有一天下班后,张某把领导送回家后在外面吃完饭把车开回家。因为明天早晨要送领导去机场,经过领导允许后便将车开回了家。在回家的途中路过一个灯光昏暗的地道桥下时,与对面驶来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住院六十多天,花去医药费20余万元,并留下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事发后,张某单位不但不帮助他解决问题,相反为了推卸责任谎称是张某私自将车开回家。并且还在事故发生当天晚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声称车辆被盗,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因为张某家境贫困也无力支付医药费,且车辆只是缴纳了交强险。伤者在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单位、司机张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伤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

  审理过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被告司机张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方提出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观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应当依法由单位承担。虽然张某的事故发生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直接从事和工作有关的事项。但是,张某开车回家的行为是为了明天送领导去机场的工作行为更好的完成。是为工作开始做准备的相关活动。该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或者与工作相关的职务行为。

  审判结果:审判结果是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该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2万,剩余部分由单位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比例份额承担。并且同时规定本案诉讼费也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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