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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姚某某、郝某某、孙某某三人合伙去山西和顺县绑架一案

案情:

姚某某、郝某某、孙某某三个人计划绑架人质一案,姚某某在山西和顺县打过工,了解当地人开矿很富裕,于是三个人在春节喝酒时计划实施绑架犯罪,过年后,几个人把计划落到实处。开始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三个人驾驶郝某某小王子汽车,来到和顺县,在某某村口等到时机。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三个人决定下手,把目标放在了年级小,是女性的刘某某身上,结果姚某某与孙某某假装问路。绑架了刘某某。把刘某某劫持在车上拉到了隆尧县某某村藏匿,给孩子家人索要赎金。后来得知刘某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赎金,得到5000元赎金,在轮流看押期间,郝某某跟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作为郝某某辩护人的意见:

在整个绑架中,郝某某不是组织者,不是策划者,同时在犯罪中不是主要实施者,针对该情况,对绑架罪做了最轻辩护。

针对强奸部分,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详见如下:

xxx所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被害人与被告人笔录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1、被害人xx笔录里说xxx曾强奸她三次,而xx笔录里说强奸了两次,因此存在矛盾之处;郝xx2010年4月30日笔录里侦查机关问郝xx:“你是何如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而郝xx的回答是精神上被害人害怕、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而被害人刘xx2010年3月29日15时笔录里:“郝xx趁其不注意,把她按到床上,摁住我她的手,被害人推打他”,从以上笔录看出存在矛盾之处,郝xx说被害人因害怕、恐惧不敢反抗,而别害人却说不断地推打郝xx,并且被害人手已经被摁住是如何推打郝xx的,因此询问笔录存在矛盾事实不清楚。针对郝xx与被害人是否强行发生性关系,没有任何第三人在场,也没有任何第三人亲眼目睹,再者两者的询问笔录不一致矛盾重重。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从姚xx、孙xx的笔录可以得知,姚xx只是猜测郝xx已经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根本没有亲眼目睹,对于主观方面是否自愿也不曾得知;孙xx的笔录里虽然说在屋子里有急促穿衣服的声音,但进屋后郝xx衣服穿戴整齐,而被害人刘xx在床上盖着被子,孙xx揭开被子被害人下身裸露,上身仍穿着衣服,这些并不能证明郝xx已经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后来孙xx为了明确这件事真相,送被害人走之前再次问被害人是否与郝xx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只是回答动了她,这也只是被害人的一面之词,不足以证实。从姚xx、孙xx的笔录都不能证明郝xx一定与被害人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只是主观臆断、猜测。

3、郝xx与被害人刘xx两人笔录里都说明不止一次发生性关系,并且郝xx还说明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间持续十几分钟,并且把精液射到了被害人阴道内,从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精斑标本以及向被害人提取精子DNA鉴定,只有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笔录作为证据不足以让郝xx定强奸罪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证据、重事实,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被告人郝xx强奸的证据不充分,应不予定罪。

最后法院判决:

综合案情采用了辩护人意见,对绑架罪做了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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