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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事件经过:2012年被告人xxx因为老板不给薪水,经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一气之下,产生破坏生产的半成品的裤子念头,用高锰酸钾泼了很多半成品衣服,经过鉴定数额达20多万元,经过多方积极协调最后达成赔偿协议及谅解协议,最终,被告获得了缓刑。

 

刑事辩护观点: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之妻xxx的委托,指派张英奎律师担任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之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听取了被告人信息对本案有关问题的陈述。又参加和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

辩护人对控方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根据本案的情况。仅对被告人xx从轻、减轻处罚角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x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时冲动铸成大错。xxx并非是无缘无故的故意损坏生产中的衣服,因为受害人欠薪所致。受害人擅自扣发工资激化矛盾,对于该案件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xxx笔录中可以得知扣薪水的事实)。本案中给受害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建议法庭酌定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在自己的笔录中言明,自己一时冲动犯下大错,很后悔,希望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而表明了他主动坦白罪行,有悔罪表现。并且在法庭当庭主动认罪,说明他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该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归案后,积极主动给受害人赔偿,并且得到了受害人完全谅解。

被告人xxx归案后,其家属多次奔走,多方筹集资金,积极想方设法给予受害人赔偿。最后,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受害人表示了完全给与谅解,并不在追究被告人xxx的任何责任。被告人已经积极、自愿的给与了受害人赔偿,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在该案件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以上情节希望法庭给予考虑,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妻子没有任何技能,收入微薄,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大儿子七岁小儿子两岁,都需要照顾,家中还有两个老人需要赡养,被告人如失去自由,整个家庭可能无法生活,建议法庭根据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xxx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主动地给予受害人赔偿,并得到了完全谅解,本案社会影响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xxx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张英奎律师

 

该案件经过律师积极协调积极辩护,最终法院对被告xx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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