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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事件经过:被告孙某某于某年夏天,在摇微信时,被一个叫夏天的引诱,告诉孙某某有毒品,并且很便宜,孙某某出于好奇,花费2000多元购买了近19克冰毒黄的粉末以及一些粉红色的麻古片,后来被朋友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主导意见:本律师事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本所张英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不持任何异议。

二、 对被告人罪轻法定情节如下。

1、 根据最高院的《全国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根据证据第6页和11页可知:2013731日,被告人孙xx毒瘾发作,以前在微信上一个叫xx人,说自己的有毒品并且很便宜,因此被告人才主动联系夏天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 根据最高院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xx从微信上夏天那里购买10克,而夏天又赠给了被告一些,因此导致了持有毒品18.6415.76)克,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所购买的毒品除了少部分吸食以外,大部分被公安局关查获共计18.64克,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孙xx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四、 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18.64克,在50克以下,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标准。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会记住此次教训,改过自新;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辩护人: 张英奎律师

经过该案件协调办理辩护,被告人获得了罪轻处理,并且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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