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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案情:商某某与王某某(女)是半路夫妻、 李某某是王某某与前夫之子,商某某是李某某继父,一家人从事制造爆炸物,后来引起爆炸,导致四人丧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本人作为刚刚成年的李某某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 本人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首先对被害人家属表述慰问。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任何异议,只从李xx罪轻角度,向法庭提出对其从轻量刑的建议。
一、本案的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本案的骨干核心,而仅仅是被动参与者,主观恶性不深,法院在量刑时望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分为两个阶段,从被告人一系列的供述可知,2009年本案最早的组织者应该是聂xx、商xx、吴xx;2010年本案的骨干分子为商xx、张某某xx,以两个家庭为单位,起主要作用的是正是商xx、张某某。纵观本案可知,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为聂xx、吴xx、商xx、张xx,聂xx负责制作原料的采购包括:雷管外壳、硝酸、盐酸、硫酸、拉线等,吴xx主要负责收购雷管成品,商xx负责全面协调,张xx负责加工制作。从以上的行为可知李xx不是本案的骨干分子,而是被动参与者。
李xx在本案中制作黑索金、起爆药,采购制作材料都是在商彦东的指示、教唆下进行的,在李xx的笔录里面说过:“商xx说过几天你就有活干了,在那里挣钱不重要,关键是学习到技术。”,从而可知李xx是在商xx的一手安排下参与到本案中来的。在庭审中我作为辩护人反复询问被告人李xx得知,每次采购制作雷管的化学物质,都是商xx派李xx、王xx去,并且每次都是商xx给钱去采购。因此李xx只是本案被动参与者。
二、李xx最早在2009年开始参与到本案中来,当时他还未成年,家庭教育缺失,商xx对孩子的教唆使得孩子铸成大错,请法庭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家庭背景:被告人李xx10岁时,亲生父亲李xx因犯抢劫罪被判刑8年多,时间不久商xx来到被告人李xx的家里,正当李xx当时缺少父爱,母亲王xx系文盲,不能正确引导孩子时,商xx的到来使他找到了依靠、找到安全感,一个未成年人对父亲的信任及依赖我们可想而知,并且李xx与商xx关系一直相处融洽,李xx一直叫商xx“爸爸”。
李xx作为一个孩子,尚未成年。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时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还很肤浅,判断能力、控制力还很弱,再加上李xx文化水平小学,很容易被误导,很容易犯错。2009年他还未成年,而其他孩子正在读书学习时,这个孩子却走上了犯罪道路,罪魁祸首是商xx以及李xx的家庭。我国刑法一直奉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法院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xx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xx2010年7月11日被警方抓捕后,当即供述了自己非法制作爆炸物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开庭当日供述一直,没有出现前后矛盾当庭反供的情况,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李xx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性,明确表述了后悔以及愧疚,对自己的罪行追悔莫及,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尚小,法律意识单薄,同时他患有严重癫痫。
被告人李xx从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实确定,以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李xx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单薄,年轻尚小对社会认识浅薄。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李xx癫痫病严重不定时发作,望法院给予李x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院慎重考虑以上情况,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的骨干分子,同时李xx犯罪是由家庭、他人不当引导以及个人的不当认识造成的,李xx主观恶性不大,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给李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院采纳以上意见。
经过案件结果:经过积极协调  ,李某某获得相对较轻处罚,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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