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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侵害(强奸幼女)

案件实施经过

2012年的7月石家庄深泽县有一期案件,该案件是未满14周岁的小华(女化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小刚(化名是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互联网QQ相识,两个人早熟、早恋,后来偷食了禁果,发生了性关系。2012年9月份,小刚约小华出来玩,后来去了一个小刚同学家,同学父母没有在家,小刚与小华在同学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之后,小刚离开了出去买东西,结果临时有事回家了,没来得及告诉小华。这时候小刚的同学小东发现小华仍在自己家里,并且地上一片狼藉,知道小刚与小华发生了关系。小东也想发生关系,小东与小华在半推半就情形下发生了关系,小东不让小华离开一共发生性关系三次。小华回到家里后,心里恐惧把事情告诉了姐姐,结果小华父母知道了,马上去派出所报案。很快小东和小刚被抓获归案。并涉嫌罪名强奸罪(幼女+轮奸情节)

辩护主要观点:

本律师接到了小刚父亲委托,作为小刚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观点如下:

一、小刚与小华均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是以恋爱为条件,在双方自愿情节下发生关系,并且在之前也曾发生性关系,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无罪。

二、小东与小刚虽然先后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意思联络,不是有预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之后的小东的行为应该有其自己负责。

三、小刚也是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在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罚。

四、小刚与小华本是恋爱关系,事情发生以后,小刚家人积极给予小华赔偿,并且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小华也承认了恋爱关系存在,应该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有严重后果,但并不是小刚造成的而是小东造成的。

五、小刚系未成年人,应该慎重判决,不然会对他的人生造成严重影响,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小刚不构成犯罪,小东承担强奸罪的后果。

警示教育:

作为学校、孩子家长,应该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懂得保护自己,尤其是女孩子,不要早恋、避免社会诱骗,同时加强性教育。一旦出现性侵及时告诉家人,要坏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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